市容秩序综合整治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哪些新亮点?

2018-05-15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作为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市容环境的好坏是城市整体形象的最直接体现,它不仅反映出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地方投资环境。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建成区是指与城市连片集中建设,道路与城市相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这些区域亦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记者了解到《条例》有如下新亮点:

  一是突出桂林地方特色,充分考虑了桂林作为知名国际旅游城市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将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将严重妨碍市容的传统陋习纳入禁止范围,比如殡葬习俗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当下迅猛发展的公共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的问题作了相应法则,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四是对建设容貌、建筑附着物、道路设施、线缆、交通工具、闲置用地、待建用地、装饰装修场地、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车辆停放、道路运输等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使之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维护公共环境秩序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争议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避免了推诿扯皮。

  六是针对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设施以及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清洗维修、棋牌娱乐等影响城市形象和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填补了管理空白。

  七是针对城市小广告问题,《条例》在“堵”的同时,增加了“疏”的功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为市民提供一个合法的信息发布平台,以满足市民发布信息的合理需求。

                                                                                      记者 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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